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保工作管理办法。

一.医保工作基本要求

1.学习、宣传、执行医保政策,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明确医保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5.对诊疗工作实行日常动态监督和定期检查考核,提倡自查自纠、自我管理。

6.公布投诉电话,发放《问卷调查表》,及时核查投诉、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意见。

7.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技术,控制医疗成本,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

二.就诊过程管理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热情、方便、周到地为参保患者服务。

2.接诊医生、病区主管医生要询问患者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医保经办人员、病区接待护士负责进行参保患者身份识别,使人、证、卡一致,防止冒名顶替。

3.积极主动向参保患者宣传、介绍相关医保政策及规定,尊重患者选择自主权利。

4.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5.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慢性疾病确需长时间住院者,必须三个月结算一次(主管医生出具住院小结和继续住院建议证明),报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在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续住院手续。

6.客观、准确、及时进行各种诊疗项目费用记帐和出院费用结算(参保患者出院病历送至医保经办处后,即停止各项诊疗费的记录,经办人员于当天完成总费用的结算)。

三.诊疗实施管理

1.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做好相关检查,基本明确诊断(急、危重患者除外)。

2.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统筹金支付病种目录》,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住入院或分解住院。

3.病区主管医生和上级医师应及时为住院患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治疗,并将所作的各项检查治疗、所用药品全部记录在医嘱单上。

4.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充分利用本省其他二级医疗机构有价值的检查结果。

5.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对需自费或虽在报销范围内但在纳入统筹支付前需个人自费一定比例的药品、治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事前向患者或家属讲清楚,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必要时与其签订《医保患者自费协议书》,并且严格把握自费比例不应超出相应项目费用的10%。

6.要求专病专科治疗,建立正常的转诊制度,入院三日内明确诊断,非本科主要治疗疾病或确因病情需要转科治疗,应先组织会诊,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报医保科登记备案,需转院时应由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并在社保经办中心办理转院手续。

四.药品及用药管理

1.药剂科应向各临床科室提供当年本院购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名称、剂量及价格,并保证甲类药品备药率在85%,乙类药品备药率在70%。

2.根据病情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且在同类药品中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需使用限制类药物时必须填写《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及抢救药品使用申请单》,科主任把关签字,医保科登记备案,主管院长审批后使用(抢救时先使用,使用后一天内补报批手续),若不办理审批,按自费处理。

3.治疗用药时应按照以主要疾病(第一诊断)为主,兼顾次要疾病或并发症的原则,所有用药应由主管医生开具,特殊情况下由值班医师临时开具,各病区应安排专人取药。

4.参保患者治愈出院时不带药,慢性病好转出院需带药者一般不超过二个品种十日量。

五.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

1.常规检查不能确诊,需作特殊检查或治疗(单次费用1000元),应由主治医师人员填写《特殊材料、特殊检查审批单》,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市社保经办中心审批后实施。

2.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特殊材料,应首先选择国产材料,确无国产或病情有禁忌时,可考虑合资或进口材料,但不能诱导患者和家属使用进口产品。

六.监管与考核

1.各临床科主任对本科室医保病人的诊疗工作和费用控制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即为本科医保工作管理责任人,组织本科自查自纠,不断规范医疗行为。

2.医保管理科负责全院医保病人就诊全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与科室主任或相关人员联系,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每月对各科医保病人诊疗工作中执行《医保统筹金支付病种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情况及总费用和费用项目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结果汇总反馈。

3.根据《**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内容和要求,医保管理科协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院医保工作全面考核,量化评分。

七.奖惩措施

1.科室日常医保工作管理到位、无违反医保政策及规定的行为记录,各级医保工作考核中相关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成绩优异,医院每半年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

2.医保患者就诊中因服务态度或服务措施不当,引起投诉或纠纷,经查实后按医院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3.因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及不合理用药,导致费用超出科室平均费用10%、超出费用科室承担30%;超出科室平均费用10%-20%、超出费用科室承担70%;超出科室平均费用20% 、超出费用科室全部承担。

4.医保患者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必须用药品,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而未告知,也未签定自费协议的所有费用,应全部由开单医生与病人协商承担。

5.医保病人的非主管医生不能开出超过一日量的用药处方,药房取药人员应把好取药关,违反规定的药费应由开处方医生、药剂科发药人员和取药人员与病人家属协商承担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二)

第一条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第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第四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第七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第八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资格由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认定1次,每年11月中旬完成。第九条按本实施细则参保的低保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自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并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的10%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助。低保对象按每人1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第十二条惠民医院为低保对象定点医院。居住在乡镇的低保对象可就近选择乡镇卫生院“惠民医疗窗口”就诊。第十三条惠民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常见病的诊疗和抢救的必备条件和能力,保证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及时有效的治疗。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及市内市外转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1个自然年度内统筹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之和最高限额为20000元。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惠民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由惠民医院按规定与患者个人结算,患者只需承担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个人预付金多退少补。第十九条惠民医院每月集中将参保人员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票据等资料,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结算要求的,及时予以结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患癌症、肾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3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zhun.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本市对口转诊医院为市中心医院,省级对口转诊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惠民医院应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应建立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每日按时传输有关数据,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就诊等有关信息。惠民医院应配备专职医保人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对医疗和药品费用实行价格公开,上墙公示;并积极主动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惠民医院按照“服务优质、降低成本、总额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签订定点医疗机.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已报销的费用外,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ren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组织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惠民医院及经办机构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并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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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衡众网希望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